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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参保居民患者就医须知
发布时间:2021-08-06    点击量:298

一、出示长春市社会保障卡、身份证 您办理住院手续时,请出示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和公民身份证,以便医院识别身份和定期结算。如因急诊而没有携带长春市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请24小时内内将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和公民身份证交给院方查验,住院期间医保卡未被冻结,否则住院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将由您个人承担。
二、费用知情权 在您住院期间,每日可以到门诊触摸屏查询住院费用,出院时医院向您提供住院费用清单,作为出院结算的凭证。
三、医疗费核报 您住院医疗费用核销的范围,仅限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支付标准以内的甲、乙类部分医疗费用,超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丙类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甲、乙类药品是指由国家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内的药品。您住院时需要交纳部分费用的押金,结算时多退少补。您核报的费用将通过院端医保网络直接核报。
四、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度 1、成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度为45000元。2、大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度为80000元。
五、住院起付标准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人住院起付标准为:省及省以上医疗机构(含省级专科及省肿瘤医院)为900元;市级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为600元;区级医疗机构(含厂矿、院校医院)为3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住院为200元;对低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给予2/3的补助,在省级、市级、区级医院住院只需个人支付起付线300元、200元、100元即可;大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不论何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均为100元。
六、住院补偿比例

大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的补偿比例(不分医院级别)

注:上述补偿比例在结算费用时,先依照《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个人自付比例为:60周岁以上人员(含60周岁)、大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为10%,其他人员为15%。余额再按有关规定执行,目录外的药品费和诊疗项目费及超标准价格的床位费等都属于丙类,由个人自付。
七、转诊转院
1、如果您的疾病经多次会诊仍无法确诊或不能诊治时,您可通过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需转往本地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由所在定点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同意并填写《转诊审批单》,同时办理结算手续,再转往其他定点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
2、需转异地治疗的(大中小学校学生),经省级以上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专家会诊并由其医保科(办)同意,填写《转外审批单》报市医保中心审批。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核销。您转外治疗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参保地规定的医疗保险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偿。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享有在异地(未经审批转外)急诊住院待遇。只有大中小学校学生在寒暑假期间返户籍居所地所发生急诊住院的费用,请于五个工作日内电话申报9685555、85641922急诊登记。假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相关资料及学校证明到市医保中心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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